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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親屬的范圍
近親屬的范圍,一般有以下兩種法例:第一種是總體概括性限定法;另一種是個別適用性限定法。
我國采用的是個別適用性限定法,即以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近親屬的效力
近親屬的效力主要表現在以下領域:在《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編中,禁止一定范圍內的親屬結婚;規定一定范圍內的親屬具有扶養義務等。在《民法典》之總則編中,近親屬可以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近親屬可依法針對失蹤的親屬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申請。在刑法中,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體包括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在訴訟法領域,無論是在民事訴訟中還是在刑事訴訟中,審判人員是涉案當事人的近親屬時,應當回避。
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相互具有法定權利義務關系的近親屬。《民法典》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確定為家庭成員。并非所有的親屬都是家庭成員,如伯父、叔父、姑母、舅父、姨母與侄子女和外甥子女之間雖然是旁系血親,但在非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情況下,彼此不具有法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因而他們彼此不是家庭成員。家庭成員僅是親屬中的極少部分,親屬的范圍要廣泛得多。因此,家庭成員一般具有親屬關系,而有親屬關系的并不一定都屬于家庭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