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為什么拘留有分“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兩種拘留有何差別?
我們經常在電視劇或者各種新聞中聽到有人被拘留的消息,而這種拘留在法律上是有些區分的。在關押的性質、時間以及關押的目的上都有很明顯的分別。

一般來說如果一個人被刑事拘留了,那么這個人所犯下的罪責是比較嚴重的。隨后他將被提起刑事訴訟,所以暫時拘留他是為了保證后續的工作能夠順利地進行下去。而行政拘留多見于處理一些情節比較輕的案件,比如尋釁滋事或者酒后駕車等等。行政拘留的懲罰相對來說是比較輕的,目的在于警醒犯事者,希望他能夠接受這次教訓,主要是為了起到教育的目的。而刑事拘留的性質就嚴重許多,刑事拘留是一個過渡而不是懲罰的結果,具體對犯罪者的懲處還需要移交到法院判決之后再交由監獄看管。

其次就是拘留時間的長短會有所差異。一般來說受到行政拘留的人,拘留的時間不會超過14天,而刑事拘留的時間最長不能超過半個月。在被拘留的這段時間內,如果是行政拘留,本身被關押者就沒有犯下很嚴重的罪,在經過審核之后是可以允許由家人探視的。但刑事拘留者可能是一些重大罪案的疑犯,不可能輕易讓他們與外界的人會面。

對于上述這兩種拘留來說,還存在著是否可以延緩執行的區分。行政拘留通常指不構成犯罪的一些行為,由于危害了社會公共治安,所以才需要把他們關押起來。假如這個時候恰好家里有些緊急的事,或者是碰上逢年過節,可以適當為這些人延緩拘留的時間,比如等節日過了之后再去接受拘留。而對于那些行政拘留的犯罪者而言,是刻不容緩必須要直接拘留他們的。

不過,不論是哪一種拘留的手段,對于違法者個人來說都是一個污點。因此不能抱著僥幸的心態,認為自己做的還構不成犯罪,就肆無忌憚地鉆法律的空檔。隨著現在法律的條例越來越嚴格,細節也覆蓋得越來越廣,不論你做出了任何一種在法律邊緣試探的行為,都會受到嚴格的懲處。因此,不論是對于普通民眾還是一些在機關單位工作的高官,都要認清法律的界限,時刻規范自己的行為。